□新華社記者徐磑鄒偉
  家庭暴力是全球性的問題,在大多數國家,家庭暴力被公認是一種對人權的侵犯,是應當受到法律懲罰的犯罪行為。
  國際層面對家庭暴力問題的關註始於20世紀70年代。在聯合國倡議和主辦的國際性婦女活動“婦女十年”的影響下,人們首先聚焦的是針對婦女人群的暴力問題。而目前,婦女、兒童、老人仍然是各國反家暴法中的重點保護對象。
  1979年,聯合國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》中,第一次以國際公約的形式明確了,保障婦女在家庭關係、工作、教育等領域享受平等地位的權利。該條約要求,締約國必須採取法律措施禁止婦女權利受侵害。
  1996年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人權委員會通過《家庭暴力示範立法框架》,概述了家庭暴力全面立法的重要元素,進一步為家庭暴力立法提供了指導。《立法框架》認為應當“建立專門的法律來禁止在家庭和其他人際關係中對婦女施加暴力,保護此類暴力中的受害者,並阻止暴力的進一步發展”。
  截至目前,有120多個國家制定頒佈反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,其中有80多個國家對家庭暴力進行專門立法,或者以反家暴法命名法規。
  其中,除美國、南非、秘魯、馬來西亞等少數國家在上世紀90年代成為防治家庭暴力立法的先行者外,其餘國家都是在近10年內完成了立法或立法草案。在亞洲,除西亞一些國家外,東亞、南亞、東南亞、中亞和北亞地區的國家大都設有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。
  據瞭解,美國的一些院校的法學院設立“法律診所”,免費代理貧困婦女兒童進行上訴,許多反家庭暴力組織也可幫助受虐婦女,婦女面對家庭暴力還可到法院申請“民事保護令”。
  英國政府設立了“家庭暴力註冊簿”,將虐待妻子的人統統記錄在案,以幫助警方掌握其家庭暴力犯罪的情況,並幫助新結識的伴侶知曉對方過去的劣跡。
  挪威通過一系列法律改革確立了對家庭暴力的無條件司法干預原則,即便受暴婦女撤銷了先前的指控,警察和公訴機關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訴訟。
  加拿大防治家庭暴力強調以預防為主,醫生、教師、社會工作者、精神病專家等都有對家庭虐待現象進行報告的義務,並設立避難所給急於擺脫暴力環境的人士。許多省份都頒佈了“反家庭暴力法”和“緊急狀況下保護令”,如果婦女受到暴力威脅,可以隨時打電話向警察求救,在沒有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,警察也可以破門而入並把丈夫帶走,直到警方認為解除暴力威脅為止。
  (原標題:聚焦各國反家暴立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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