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《關於規範國歌奏唱禮儀的實施意見》,併發出通知,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。
  現就規範國歌奏唱禮儀提出如下意見:
  一、國歌奏唱場合:
  1.國歌可以在下列場合奏唱。重要的慶典活動或者政治性公眾集會開始時,正式的外交場合或者重大的國際性集會開始時,舉行升旗儀式時,重大運動賽會開始或者我國運動員在國際體育賽事中獲得冠軍時,遇有維護祖國尊嚴的鬥爭場合,重大公益性文藝演出活動開始時,其他重要的正式場合。2.國歌不得在下列場合奏唱。私人婚喪慶悼,舞會、聯誼會等娛樂活動,商業活動,非政治性節慶活動,其他在活動性質或者氣氛上不適宜的場合。
  二、國歌奏唱禮儀:
  1.一般要求。奏唱國歌時,應當著裝得體,精神飽滿,肅立致敬,有儀式感和莊重感;自始至終跟唱,吐字清晰,節奏適當,不得改變曲調、配樂、歌詞,不得中途停唱或者中途跟唱;不得交語、擊節、走動或者鼓掌,不得接打電話或者從事其他無關行為。國歌不得與其他歌曲緊接奏唱。2.外事活動。除遵守一般要求外,著裝應當符合外事活動要求;遇接待國賓儀式或者國際性集會時,可以連奏有關國家國歌或者有關國際組織會歌。3.運動賽會。除遵守一般要求外,國歌奏唱儀式開始前應當全體起立;比賽中遇奏國歌的情況,在不違反競賽規則的前提下,應當遵循裁判指示暫停比賽活動。4.學校活動。除遵守一般要求外,少先隊員應當行隊禮。新華社  (原標題:不得在私人婚喪慶悼奏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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